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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ini Association of Wenzhou Polytechnic 缩称:AAWP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温州业余科技大学、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增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的凝聚力,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市场开发、兴办教育、培训师资、科教咨询、文体活动等;

()组织校友企业参加母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人才;

()协助母校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协助母校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

()举办校友创新创业经历分享活动;

()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开展工作经验交流;

()帮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征集校友回忆录、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建设校友会网站和公众号;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包括调整时并入的温州业余科技大学、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夜大学生、函授生、研究生和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和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合法公民),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凡条件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校友会会员有义务宣传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业绩;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向本会提供校友的相关信息等有关资料; 

()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组织编辑出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社会团体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学校或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积极筹建、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基金会,设立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理事会审批,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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